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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岳阳市危爆物品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岳阳市危爆物品安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岳阳地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岳阳地区各县、市狩猎协会成员,科研单位及行业管理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贯彻落实国家危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交流危爆物品管理经验和应用技术的综合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广大危爆行业从业人员和行业管理者、经营者,以科学发展观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己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危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遵守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危爆行业技术的发展与提高;完善危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维护危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危爆行业的市场恶性竞争。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岳阳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为:岳阳市云梦路196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贯上级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与行业发展方式,大力开展危爆行业的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危爆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岳阳地区危爆行业管理的发展与提高。

(二)大力普及危爆物品管理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员技术创新能力,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危爆企业作业人员、危爆运输和押运员、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讲习班,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设立危爆行业专家库,对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对会员的生产经营、危爆作业、危爆物品运输、储存等活动进行指导,规范经营与危爆作业市场,防止垄断与恶性竞争。

(四)建立危爆协会大数据平台,及时把握行业动态,促进岳阳地区危爆行业的业务交流与协作,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涉及危爆物品事故和案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岳阳地区范围内组织评审危爆相关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从业人员的《危爆作业人员资格证》等其它合法证照;对从事危爆物品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对危爆物品行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危爆物品的事故原因和案件进行调查。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岳阳地区从事危爆物品管理、生产、销售、使用及相关联业务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危爆行业相关业务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明、诚信,守法经营。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经允许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以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推荐秘书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核定秘书长提出的聘请协会的工作人员;

(四)负责财务工作并检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会长)、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出纳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会计审计,方可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查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岳阳市危爆物品安全行业协会

二 0 一八年十一月    

 

 

 

岳阳市危爆物品安全协会

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按危爆行业相关规定要求,拟对岳阳市危爆物品安全协会章程第一章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岳阳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的内容修改为“本协会在岳阳市公安局、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岳阳市应急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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